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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工作时受伤 包工头和承包方担责吗?
www.yy.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4-08-29 12:01:1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装修项目中搬运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承包方谁的责任更多?日前,蒲江县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对于其中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据民法典有关内容进行了判定和说明。工人受伤状告包工头和承包方


  2023年4月,李某(被告)雇佣周某(原告)进入成都某工程公司(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进行搬运工作。某日,周某工作时因桥板滑落摔伤,被送往医院检查并治疗。2023年7月,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今年3月,周某以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起诉李某、成都某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8万余元。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两名被告均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包工头李某认为,周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对周某受伤承担责任,且本案中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周某。成都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周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具备雇佣关系,不应对周某受伤承担责任。法官调解包工头承包方赔偿9万元


  为促进纠纷一次性化解,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李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的合作非长期固定模式,具有临时性,李某自备施工设备,成都某工程公司不对李某完成工作的方式、过程进行管控,也不直接对李某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只对李某等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向李某结算报酬,成都某工程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具有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管理、指示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等人接受李某的安排到工地工作,并由李某定期发放工资,建立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未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周某作为提供劳务并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却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之规定,成都某工程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作为施工人,在人员选任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各方当事人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自愿承担应有的责任,李某和成都某工程公司均同意分别承担赔偿款4.5万元,李某当场支付赔偿款,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公司会因为“习惯”“便利”“便宜”等原因选择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承揽人接收工作,但选择不合规的承揽人会大大增加工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造成本不必要的人员受伤,在此提醒相关公司在选用承揽人时尽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有防护意识的团队。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应当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做好防护,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伤害发生后,应当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减少损失。


  杨宝艳兰琳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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