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却签的是《合作协议》,男子离职时,某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指出依法办企才是企业持续良好经营和发展的基础。
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付某在某公司服务站接受包括考勤打卡、绩效考核、上班时间安排等劳动管理,并由该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22年11月20日,付某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后,付某发现公司未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某公司称,与付某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而拒绝了付某的要求。
2023年3月1日,付某作为申请人,将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驳回付某的仲裁请求。付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未与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向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也是明确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为的是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规范自身用工行为,而不能以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手段规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依法办企才是企业持续良好经营和发展的基础。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存提供具体劳动、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材料,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劳动者也不要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应按照前述指引收集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围绕“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所能主张的权益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代志军 黄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